「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是內容較完整的《廢棄物清理法》修正版本,配合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改為資源循環推動法,並推動循環經濟。把應回收範圍擴及事業廢棄物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統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事權、導入電子圍籬科技執法、加重非法棄置刑責,並提前啟動債權保全與連帶責任。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把太陽能光電板等新興事業廢棄物納入生產者責任、統一再利用管理標準、用科技掌握流向並加重非法棄置罰則,並透過連帶責任強化清理費用追償。
主要影響對象
製造、輸入與設置業者(含光電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與使用業者、公司負責人與控制公司、地方主管機關、土地所有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五、十六條之一(擴大應回收與責任業者含再生能源設備)、第十條之一(科技蒐集流向)、第三十九至三十九條之五及第七十七條(再利用事權統一、認驗證、兩年緩衝)、第四十六條(刑罰要件改為「足以生污染」並加重、敏感地區加重)、第七十一至七十一條之二(提前假扣押、處置計畫書、連帶責任、土地配合義務)。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生產者責任、統一事權、科技執法與加重刑責可堵漏並落實污染者負責;疑慮:刑罰前置化(足以生污染即罰)與負責人、大股東連帶責任可能引發比例與舉證爭議,業者遵法成本上升。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版條文最詳,適合當作各廢清法版本併案比對的基準來看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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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委員會審查2026-05-18
委員會審查2026-05-21
委員會發文2026-06-04
委員會發文2026-06-05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林沛祥、蘇清泉等17人,有鑑於我國面臨環境負荷超載、資源耗竭等挑戰,為實現二○五○年淨零排放目標及零廢棄之願景,亟需從線性經濟轉型為循環經濟,接軌國際永續發展趨勢,同步修正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為資源循環推動法,並針對廢棄物流向管控之機制不足及非法棄置引發環境風險等民眾高度關注議題,檢討廢棄物清理法現行規定,提出相應之管理機制,爰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公告範圍由一般廢棄物擴及至事業廢棄物,增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等新興廢棄物之責任業者範圍及繳費義務,以解決過去太陽能光電板等新興廢棄物因屬事業廢棄物而無法透過生產者責任機制管理之問題,擴大生產者責任業者範圍,使製造、輸入及設置業者共同負擔新興廢棄物清除處理責任。(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一)
二、統一再利用事權,整合現行各部會所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訂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規定;健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建立再利用產品品質管理、製程設備規範及再利用產品認驗證機制,並增訂指定再利用產品之加工再製者與使用者之運作管理規定;增訂前開規定自公布後二年施行之緩衝期,俾利相關配套法規訂修及實務運作調整。(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之五及第七十七條)
三、導入電子圍籬科技執法,增訂主管機關得裝設或利用監視攝錄系統及其他科技工具蒐集、掌握廢棄物流向資料。(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
四、加重環境損害刑責,將非法棄置等刑罰之處罰要件由「致污染環境」修正為「足以生污染環境」,並提高刑度;另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生態、資源利用環境敏感地區內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
五、提前啟動債權保全程序,於令處置義務人限期清除、處理及改善環境,並載明不依限履行將代履行及估計代履行費用數額之書面行政處分送達後,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令處置義務人提出非法場址處置計畫書;增訂處置義務人之連帶責任,及處置義務人為公司組織者,其負責人、控制公司或大股東負繳納代履行及應變措施必要費用之責任;另考量土地等環境資源之有限性,定明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處置義務人所採相關環境復原措施之配合義務。(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一條之二)
提案人
連署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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