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黃捷、蔡易餘等20位委員提出,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年齡從滿二十歲下修為滿十八歲。提案理由是我國刑法、民法已以十八歲為成年與完全行為能力門檻,認為參政權應與其他權利義務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年滿十八歲的青年可在地方與立委等公職選舉中投票,使其能更早參與公共事務。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的青年,以及各級選舉的選民結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年滿二十歲」之選舉權門檻改為「年滿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權利義務應相符、青年應參與公共事務、為國際民主趨勢;疑慮:憲法已明定二十歲門檻,單以修法下修恐有違憲疑慮,2022年修憲複決亦未通過。
政治雷達小叮嚀
選舉年齡涉及憲法規定,留意「修法」與「修憲」途徑的差異與後續委員會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