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黃捷、蔡易餘等20位委員提出,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年齡從滿二十歲下修為滿十八歲。提案理由是我國刑法、民法已以十八歲為成年與完全行為能力門檻,認為參政權應與其他權利義務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年滿十八歲的青年可在地方與立委等公職選舉中投票,使其能更早參與公共事務。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的青年,以及各級選舉的選民結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年滿二十歲」之選舉權門檻改為「年滿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權利義務應相符、青年應參與公共事務、為國際民主趨勢;疑慮:憲法已明定二十歲門檻,單以修法下修恐有違憲疑慮,2022年修憲複決亦未通過。
政治雷達小叮嚀
選舉年齡涉及憲法規定,留意「修法」與「修憲」途徑的差異與後續委員會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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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委員會審查2026-05-07
委員會發文2026-05-18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蔡易餘等20人,為促進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並賦予青年完整之權利及義務。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之年齡下修為十八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中華民國刑法》規定滿十八歲者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民法》亦規定年滿十八歲者為成年人,且應考試、服公職、服兵役、稅金繳納、駕照考取等多項規定皆以十八歲為年齡門檻,足認國家係以十八歲為國民義務及權利之基準,唯獨目前我國所規定之選舉權係以年滿二十歲為條件,使國民之參政權與應盡義務有所落差。
二、綜觀國際先進民主國家,多以十八歲為公民參政之年齡門檻,周邊亞洲國家如日本及韓國,亦於近年分別下修投票年齡為十八歲,顯見促進青年參政已是國際趨勢潮流。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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