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二條,擬恢復2007年遭刪除的舊第六十七條之一精神,於第三項增列「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逾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所遺缺額依規定辦理」。提案理由與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一年緩衝期被認非必要、恐生資格與職務效力漏洞有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要求兼具外國國籍的當選人於就職前完成放棄外國籍,否則當選無效,使選任公職人員的單一國籍要求在選罷法層面更明確。
主要影響對象
具雙重國籍的各類公職候選人與當選人、選舉委員會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七十二條,於第三項增列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逾期未放棄視為當選無效、所遺缺額依規定辦理之文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恢復就職前放棄外國籍之要求較合理、補強國家忠誠、消除時間差漏洞。疑慮:放棄外國籍須經外國程序需時,就職前完成是否可行、視為當選無效的效果是否過嚴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國籍法第二十條修正屬配套,留意兩案是否併案及彼此條文銜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