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吳沛憶、陳素月等16位委員提出,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提案以落實「青年主流化」與十八歲公民權為由,主張與民法成年、公投權年齡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十八歲青年取得公職選舉投票權,使住宅、教育、就業等與青年相關政策更能納入年輕世代觀點。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十八至二十歲青年選民及整體選舉制度。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選舉權年齡由「年滿二十歲」調整為「年滿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世代正義、青年受公共政策影響卻被排除投票、與國際趨勢一致;疑慮:憲法明定二十歲,修法下修的合憲性與2022年修憲複決未通過的前例。
政治雷達小叮嚀
多個黨團與委員均就同一條文提案,留意是否會在委員會併案審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