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吳沛憶、陳素月等16位委員提出,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提案以落實「青年主流化」與十八歲公民權為由,主張與民法成年、公投權年齡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十八歲青年取得公職選舉投票權,使住宅、教育、就業等與青年相關政策更能納入年輕世代觀點。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十八至二十歲青年選民及整體選舉制度。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選舉權年齡由「年滿二十歲」調整為「年滿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世代正義、青年受公共政策影響卻被排除投票、與國際趨勢一致;疑慮:憲法明定二十歲,修法下修的合憲性與2022年修憲複決未通過的前例。
政治雷達小叮嚀
多個黨團與委員均就同一條文提案,留意是否會在委員會併案審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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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委員會審查2026-05-07
委員會發文2026-05-18
案由
本院委員吳沛憶、陳素月、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徐富癸等16人,鑑於我國法制已以十八歲為成年,又國際上許多民主國家亦以十八歲為選舉年齡,故為落實青年主流化,完善十八歲公民權,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始有選舉權;惟我國現行法制已逐步以十八歲作為權利義務行使的重要年齡基準,例如《公民投票法》第七條已明定年滿十八歲者有公民投票權,而《民法》亦已將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是以,十八歲青年已被法律體系視為具有相當之自主判斷能力與公民責任。
二、十八歲公民權不僅是年齡門檻之調整,更是落實青年主流化與世代正義的重要一步。青年受住宅、教育、就業、財政與人口結構變遷等公共政策影響,卻在代議民主制度中被排除於選舉權之外。賦予十八歲青年選舉權,能使青年更早參與公共事務、培養民主思辨,並使國家政策形成過程更能納入青年世代觀點,促進代際對話與民主深化。111年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公報所附行政院意見書,亦明確指出十八歲參與公共事務,有助強化民主思辨能力、擴大政治參與,並有助落實世代正義。且目前民主國家如英國、美國、加拿大、德國,選舉權行使年齡均為十八歲,鄰近日本、韓國,亦於近年相繼調降選舉權行使年齡。選舉權行使年齡定為十八歲,為民主國家普遍採行,與國際趨勢一致。
提案人
連署人(12)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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