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我國於2023年增訂個資法明定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但其組織法源尚未完備。本草案制定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建立此一獨立監督機關的組織、權責與運作架構。
能幫助到什麼
回應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十三號要求建立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制,使主管機關有完整組織法源,強化跨機關協調與監督管理。
主要影響對象
全體個資當事人(人民)、蒐集處理個資的政府機關與企業、以及未來受其監督管理的對象。
修正了哪些條文
制定全新「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規範該委員會的設立、職掌、委員與人員編制等組織事項(原文未附逐條,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判字第十三號、接軌歐盟日韓設置獨立個資機關的國際作法、回應個資外洩與詐騙頻傳;疑慮:機關獨立性與人事任命設計、與現行機關權責重疊、新增組織的成本與效能。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這是組織法(管機關怎麼組成),與規範個資使用行為的個資法本體不同,可分開理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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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6-05-29,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何欣純、徐富癸等19人,鑑於近年個人資料被蒐集、處理與利用之情形日益普遍,資料流通規模與風險同步擴大,人民隱私權及資訊自主保障面臨更高挑戰。國內接連發生個資外洩事故與詐欺案件,並因新興科技應用引發資料治理與權益侵害疑慮,顯示現行制度在統籌推動、跨機關協調及獨立監督機制上仍有強化必要。憲法法庭2022年憲判字第十三號判決已揭示應建立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國際上歐盟及日本、韓國等亦多設置具獨立性之個資保護機關,以推動政策並執行監督管理。我國已於2023年5月31日增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之一,明定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為使其組織法源、權責分工與運作架構更為完備,並提升政府落實個資保護與監督管理之效能,爰擬具「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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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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