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針對境外敵對勢力滲透、吸收人民從事刺探洩密,以及利用網路進行滲透與認知作戰等情形,增訂規範並調整刑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補強反滲透與網路認知作戰的法律工具,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配合採取措施、保存資料,並對為敵對勢力或外國犯罪者加重處罰。
主要影響對象
網路服務與接取業者、一般網路使用者、退休軍公教人員、現役軍人與公務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4、7、8、13、18條,並新增第4條之1、第8條之1、第15條之1,涉及參與組織態樣、鼓吹戰爭言論裁罰、網路平台處置與資料保存義務、依對象分設刑度、中間人責任、退休給與權利喪失或暫停、加重其刑及管轄權調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多元滲透手法、落實禁止戰爭宣傳的國際公約意旨、強化國安防護;疑慮:錯假訊息與鼓吹戰爭言論的認定標準是否明確、課予網路平台義務與裁罰是否寒蟬、發展組織改為形式適性犯是否擴大入罪。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言論與網路管制條文爭議性高,建議對照原條文與各黨團版本,留意審查中對認定要件的修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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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1人,有鑒於近年來境外敵對勢力對我國之滲透手法日益多元,除在臺發展組織外,亦透過各種管道拉攏、吸收我國人民參與,從事刺探、蒐集、洩漏機密等行為;又為因應境外敵對勢力或在地協力者利用網路從事滲透及認知作戰,並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關禁止鼓吹戰爭宣傳之意旨,亦有必要於兼顧言論自由保障之前提下,建立適當規範,爰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參與組織之不法態樣,並於發展組織及參與組織行為增加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形式適性犯要件。(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鼓吹戰爭言論之行政裁罰。(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針對網際網路內容涉及鼓吹戰爭言論或公開散布危害國家安全、社會、財政或經濟安定之錯假訊息、為中共從事具政治目的之宣傳者,增訂網路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應依令採取相關措施與網路服務提供者保存、提供相關網路資料之義務,及不遵行相關命令、違反上開義務之行政裁罰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一)
四、增訂參與組織罪。修正發展組織罪之構成要件,刪除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主觀要件,修正為形式適性犯。另依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及境外敵對勢力或為外國違反規定,分設不同刑度之處罰規範。(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依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及境外敵對勢力或為外國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分設層級化之處罰。(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增訂違反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之中間人責任之處罰規範。(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
七、擴大喪失請領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適用範圍,並增訂暫停請領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情形及相關恢復發給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八、增訂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及境外敵對勢力犯本法之罪,及現役軍人、公務員故意犯本法之罪,加重其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
九、配合第七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之一之修正,修正第一審法院管轄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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