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國家安全法第二、七、八條,增訂為大陸、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外國組織從事危害國安行為的態樣(含「參與」組織),並加上「足以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構成要件,且區分對象單獨提高對大陸、港澳及敵對勢力的刑責。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強化國家安全防衛、嚇阻刺探蒐集機密等不法行為,並使構成要件更明確。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涉及國安事務者、兩岸及境外往來人士,並關乎整體國家安全。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家安全法第二條(行為態樣與構成要件)、第七條及第八條(依對象區分刑責並提高大陸、港澳及敵對勢力相關刑度)。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滲透與刺探威脅、強化國安、明確化要件;疑慮:刑責加重與「參與」「足以生危害」等用語的明確性、對一般交流與言論的可能寒蟬效應。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安法加重刑責常涉構成要件明確性,可關注條文用語是否清楚界定行為範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