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與第四十六條。一是授權中央主管機關針對全國清潔人員的進用、薪資、考核、退撫及保險訂定統一法規,解決精省後各地方標準不一的問題;二是針對以營利為目的、惡意大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行為,加重刑責與罰金。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約三點四萬名清潔隊員可獲得較一致的勞動權益與身分保障;對遭非法傾倒污染的農地、山區、溪流居民與環境,可望透過加重罰則提高嚇阻力。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全國清潔隊員、地方政府人事與環保單位,以及事業廢棄物業者與受非法棄置影響的居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條,增訂第七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清潔人員人事管理與權益保障制度並報中央備查;修正第四十六條,針對以營利為目的之惡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加重刑責並提高罰金。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清潔人員長期高污染高風險卻保障不一,統一基準可消除同工不同酬,加重罰則可遏止低風險高報酬的非法傾倒;疑慮:統一制度可能增加地方財政與人事彈性負擔,加重刑罰的實際嚇阻效果與舉證、認定標準仍待檢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一部廢棄物清理法本會期有多個版本併送,建議對照各版差異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