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07110000

「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6-06-0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與第四十六條。一是授權中央主管機關針對全國清潔人員的進用、薪資、考核、退撫及保險訂定統一法規,解決精省後各地方標準不一的問題;二是針對以營利為目的、惡意大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行為,加重刑責與罰金。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約三點四萬名清潔隊員可獲得較一致的勞動權益與身分保障;對遭非法傾倒污染的農地、山區、溪流居民與環境,可望透過加重罰則提高嚇阻力。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全國清潔隊員、地方政府人事與環保單位,以及事業廢棄物業者與受非法棄置影響的居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條,增訂第七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清潔人員人事管理與權益保障制度並報中央備查;修正第四十六條,針對以營利為目的之惡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加重刑責並提高罰金。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清潔人員長期高污染高風險卻保障不一,統一基準可消除同工不同酬,加重罰則可遏止低風險高報酬的非法傾倒;疑慮:統一制度可能增加地方財政與人事彈性負擔,加重刑罰的實際嚇阻效果與舉證、認定標準仍待檢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一部廢棄物清理法本會期有多個版本併送,建議對照各版差異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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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4-17,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17,2026-04-2
委員會審查2026-05-18
委員會審查2026-05-21
委員會發文2026-06-04
委員會發文2026-06-05

案由

本院委員蘇清泉、邱鎮軍、林沛祥、黃仁、鄭天財Sra Kacaw、廖偉翔、鄭正鈐、徐巧芯、許宇甄等24人,鑑於全國清潔人員長期身處高污染、高風險與高工作量之環境,卻缺乏統一的勞動權益保障,導致地方政府執行標準不一。為制度化保障清潔人員權益,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中央主管機關針對清潔人員之進用、薪資、考核、退撫及保險等事項訂定明確法規,以完善其身分保障與人事管理體制。目前全台廢棄物總量持續攀升,受限於現有焚化設施處理量能飽和,導致廢棄物非法流向溪流、海岸及農漁用地。此外,有害事業廢棄物之非法傾倒具備「低風險、高收益」特性,致使不法廠商藉此牟取千萬暴利,後續環境復原與清除費用卻由國庫支應,造成全民負擔。為有效遏止此類營利性有害事業廢棄物犯罪行為,爰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全國約3.4萬名清潔人員承擔高污染、高風險及高強度的環境維護工作。精省後,因缺乏統一的中央基準,各地方政府自訂規則,導致全台清潔隊員在進用、薪資與福利上標準不一,產生「同工不同酬」的制度性不公。增訂第七項法源,授權主管機關統一制定清潔人員的人事管理與權益保障制度,並報請中央備查,以落實全國標準一致化。
二、鑑於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雖已針對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設有罰則,然近年非法傾倒案件不減反增,不法廠商為謀取千萬暴利,惡意大量棄置農地、山區或溪邊,威脅居民健康,動輒百億且耗時數十年的環境復原成本轉嫁全民負擔;為有效打擊此類低風險、高報酬之犯罪動機,針對以營利為目的之惡意棄置行為加重刑責並提高罰金額度,以強化法律嚇阻力並落實環境正義。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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