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娛樂稅法」,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郭國文等21位委員提案廢止娛樂稅法。娛樂稅源自早期「寓禁於徵」政策,提案認為現今體育文化活動受政策鼓勵、地方課徵標準落差大已不合時宜,且114年財劃法修正後地方財源增加足以彌補約20億元稅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電影、表演、體育競技等娛樂消費可免除娛樂稅,提案方認為有助降低消費成本並簡化稅制。
主要影響對象
娛樂、體育、文化消費者與業者,以及徵收娛樂稅的地方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廢止娛樂稅法全部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稅目不合時宜、地方課徵標準不一、財劃法修正後財源充足;疑慮:地方政府對自有財源減少的疑慮、各縣市受影響程度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廢稅類提案可留意地方財政替代財源的具體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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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6-04-17,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17,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郭國文、李坤城、林楚茵等21人,有鑑於娛樂稅係早期政府為充實財政並提倡節約風氣,以「寓禁於徵」之精神針對特定娛樂行為課稅,然而時代變遷,現今社會活動迥異於農業社會時代,甚至體育競技、文化、文藝活動更受政策支持推動,而地方政府對於娛樂稅之課徵對象及稅率與法律規定落差甚大,凸顯娛樂稅之不合時宜。96年娛樂稅法修正時,本院曾作成附帶決議,要求一年內全面廢除娛樂稅,但遭地方政府以財源不足反對至今。考量114年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公布施行後,地方政府每年財源增加逾4,000億元,足以彌補每年約20億元之娛樂稅損失。爰提案廢止「娛樂稅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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