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調整娛樂稅課徵標的與稅率。提案指娛樂稅立法背景為一九四○年代戰時提倡簡約,且現行僅課徵實體娛樂、未含數位及虛擬娛樂,有違租稅公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普及化的藝文與體育活動可望減免娛樂稅,並回應數位與實體娛樂課稅不一致的公平性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電影、歌唱、戲劇、舞蹈、音樂、競技等實體業者與消費者,數位串流平台業者,以及地方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課徵標的)與第五條(稅率),調整課徵範圍以反映數位時代消費型態;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娛樂稅立法背景已不合時宜,且僅課實體娛樂、不含數位平台有違租稅公平;疑慮:調整課徵標的與稅率對地方稅收的影響,以及數位課稅如何落實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版特別強調實體與數位娛樂的課稅落差,可關注後續審議是否朝「數位也納稅」或「實體一併減免」發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