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調整娛樂稅課徵標的與稅率。提案指娛樂稅立法背景為一九四○年代戰時提倡簡約,且現行僅課徵實體娛樂、未含數位及虛擬娛樂,有違租稅公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普及化的藝文與體育活動可望減免娛樂稅,並回應數位與實體娛樂課稅不一致的公平性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電影、歌唱、戲劇、舞蹈、音樂、競技等實體業者與消費者,數位串流平台業者,以及地方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課徵標的)與第五條(稅率),調整課徵範圍以反映數位時代消費型態;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娛樂稅立法背景已不合時宜,且僅課實體娛樂、不含數位平台有違租稅公平;疑慮:調整課徵標的與稅率對地方稅收的影響,以及數位課稅如何落實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版特別強調實體與數位娛樂的課稅落差,可關注後續審議是否朝「數位也納稅」或「實體一併減免」發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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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委員會審查2026-04-15
委員會發文2026-04-20
案由
本院委員林楚茵、陳冠廷等20人,有鑑於娛樂稅之不合時宜,立法背景乃為1940年代戰時提倡簡約所訂,與現今社會環境以大相逕庭。且現行娛樂稅之課徵僅限於實體娛樂,未包含數位及虛擬娛樂,有違租稅公平原則。職此,娛樂稅法之修正有調整之必要性及迫切性,爰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娛樂稅法於1940年代為了戰時提倡簡約所設,如今時過境遷,社會環境與立法理由已多有不合時宜。娛樂稅的課稅客體,諸如電影、歌唱、戲劇、舞蹈、音樂演奏、競技比賽等,多已普及至大眾不再是奢侈活動,部分更是國家政策積極推廣之藝文及體育產業。
二、隨著數位科技進步,現今的娛樂型態不僅只有實體娛樂,數位串流平台的出現讓消費型態改變,但娛樂稅之課徵只及於實體業者未包含數位平台,有違租稅公平原則。
三、爰提案要求修正娛樂稅課徵標的及課徵稅率,以使賦稅法規與時俱進。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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