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娛樂稅法第二、五、六條,將電影、歌唱、舞蹈、戲劇、音樂演奏等藝文活動及競技運動排除於娛樂稅課徵之外,並賦予地方政府就娛樂稅定義及稅率因地制宜的權限。提案認為這些活動是文化部與教育部扶植推動的項目,與娛樂稅抑制奢侈消費的目的不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藝文與競技運動業者可免課娛樂稅,地方政府亦能依在地情況調整娛樂稅定義與稅率。
主要影響對象
藝文與競技運動業者及消費者、高爾夫運動相關者,以及握有課稅裁量權的地方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與第五條排除藝文及競技運動課徵,並修正第六條賦予地方政府就娛樂稅定義及稅率因地制宜;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藝文及競技運動屬政府扶植項目、與娛樂稅目的迥異,且娛樂稅為地方稅應賦予地方權限;疑慮:刪減課徵對象影響地方稅收,地方自訂定義與稅率可能造成各地不一致。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版多動了第六條地方權限,與其他僅改二、五條的版本不同,留意「地方自訂稅率」會帶來的各縣市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