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刪除將藝文活動與夜總會、舞廳並列課稅的款項並調整款次。提案認為娛樂稅前身針對奢侈活動「寓禁於徵」,把藝文活動與夜總會、舞廳同視已不合時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藝文活動可免被視為奢侈消費而課娛樂稅,相關藝文業者與民眾的稅負可望減輕。
主要影響對象
藝文活動業者與消費者、高爾夫球運動相關業者,以及地方稅收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刪除第二條第一項第一、二(前段)、三、四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相對應款項,後續款次調整;高爾夫球部分另定停徵時點,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藝文活動與夜總會、舞廳並列課稅不合時宜,應予區分;疑慮:高爾夫球涉環境資源爭議,宜以綠色稅制處理,且停徵須先確認替代財源。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名修法有多個委員版本,差異常在「哪些項目刪除」與「高爾夫球如何處理」,比對各版本可看出立場分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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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4-12,2024-04-1
交付審查2024-04-12,2024-04-1
委員會審查2024-04-22
委員會審查2024-04-24
委員會審查2026-04-15
委員會發文2026-04-20
案由
本院委員王世堅等23人,鑒於娛樂稅法前身為筵席及娛樂稅法,係針對奢侈之活動予以課稅,以達到寓禁於徵之效果。然條文中還是將藝文活動跟夜總會、舞廳視為同一種活動,並且要課徵娛樂稅,顯然不合時宜,爰刪除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款前段,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款前段,後做款次調整,爰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娛樂稅法前身為筵席及娛樂稅法,係針對奢侈之活動予以課稅,以達到寓禁於徵之效果。然條文中還是將藝文活動跟夜總會、舞廳視為同一種活動,並且要課徵娛樂稅,顯然不合時宜。
二、另就高爾夫球雖屬體育項目,惟環保團體時有耗費環境資源之議,國際上亦有對其課徵類似特種消費稅之例,但就環境資源爭議而言,宜以綠色稅制改革,以對環境的影響規劃稅率,方為妥適,故仍應於尋得替代財源後、或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停止徵收。
提案人
連署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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