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刪除將藝文活動與夜總會、舞廳並列課稅的款項並調整款次。提案認為娛樂稅前身針對奢侈活動「寓禁於徵」,把藝文活動與夜總會、舞廳同視已不合時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藝文活動可免被視為奢侈消費而課娛樂稅,相關藝文業者與民眾的稅負可望減輕。
主要影響對象
藝文活動業者與消費者、高爾夫球運動相關業者,以及地方稅收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刪除第二條第一項第一、二(前段)、三、四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相對應款項,後續款次調整;高爾夫球部分另定停徵時點,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藝文活動與夜總會、舞廳並列課稅不合時宜,應予區分;疑慮:高爾夫球涉環境資源爭議,宜以綠色稅制處理,且停徵須先確認替代財源。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名修法有多個委員版本,差異常在「哪些項目刪除」與「高爾夫球如何處理」,比對各版本可看出立場分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