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思銘、徐巧芯、林沛祥等18人提案修正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理由指娛樂稅具「寓禁於徵」原旨,但現行課徵的場所、設施與活動多已是日常休閒,並提及高爾夫球曾被監察院糾正、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亦列多項可減免項目。提案未附詳細條文說明。
能幫助到什麼
方向上有利於電影、音樂、視覺與表演藝術及高爾夫等被列入文化藝術獎助範圍者,可能減輕相關稅負。
主要影響對象
電影、音樂、視覺與表演藝術業者、高爾夫球場、一般消費者與地方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詳見原文說明(本案僅就第二條及第五條修正,未附條文修正對照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課稅項目多已是日常休閒、高爾夫課徵曾遭糾正、與文化獎助政策不符;疑慮:缺乏條文細節難評估、地方稅收影響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引用監察院糾正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作為論據,審查時可對照這些既有規範與其他併案版本。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