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林思銘、徐巧芯、林沛祥等18人提案修正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理由指娛樂稅具「寓禁於徵」原旨,但現行課徵的場所、設施與活動多已是日常休閒,並提及高爾夫球曾被監察院糾正、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亦列多項可減免項目。提案未附詳細條文說明。
能幫助到什麼
方向上有利於電影、音樂、視覺與表演藝術及高爾夫等被列入文化藝術獎助範圍者,可能減輕相關稅負。
主要影響對象
電影、音樂、視覺與表演藝術業者、高爾夫球場、一般消費者與地方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詳見原文說明(本案僅就第二條及第五條修正,未附條文修正對照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課稅項目多已是日常休閒、高爾夫課徵曾遭糾正、與文化獎助政策不符;疑慮:缺乏條文細節難評估、地方稅收影響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引用監察院糾正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作為論據,審查時可對照這些既有規範與其他併案版本。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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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5-10,2024-05-1
交付審查2024-05-10,2024-05-1
委員會審查2026-04-15
委員會發文2026-04-20
案由
本院委員林思銘、徐巧芯、林沛祥等18人,鑒於「娛樂稅法」之立法原旨具「寓禁於徵」之目的,且現行法令所規定課徵之場所、設施或活動,多已是民眾日常之娛樂休閒,非全然為奢侈或費用高之活動。包含連高爾夫球運動,於2004年監察院亦對其為課徵對象,對財政部提出糾正案。而於「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中,亦將包含電影、音樂、視覺藝術與表演藝術等多項帶有娛樂與文化性質之活動,列為可申請減免娛樂稅之獎助與推廣對象。爰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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