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由邱鎮軍等19位委員提出,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之一,配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裁判離婚原因之修正,使修法施行前已發生、依新法可作為離婚原因的事實,亦得據以提起離婚之訴。屬於新舊法銜接的過渡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釐清新舊法適用界線,使施行前發生事實的當事人也能依修正後規定主張離婚事由。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有意提起裁判離婚的當事人及婚姻關係相關各方。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七條之一:明定修法施行前發生、依修正後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得為離婚原因之事實,亦得提起離婚之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確新舊法銜接、避免適用疑義並保障婚姻自由;疑慮:對施行前事實溯及適用可能引發法律安定性與當事人權益的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此案以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修正為前提,可一併追蹤母法修法進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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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4-17,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17,2026-04-2
委員會審查2026-04-23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為配合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五十二條關於裁判離婚原因之修正,增訂民法親屬編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依修正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得為離婚之原因者,亦得提起離婚之訴,爰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民法親屬編施行法係於二十年一月二十四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五月五日施行,其後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
二、配合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五十二條關於裁判離婚原因之修正,爰修正第七條之一,增訂民法親屬編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依修正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得為離婚之原因者,亦得提起離婚之訴。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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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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