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邱鎮軍等19位委員提出,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之一,配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裁判離婚原因之修正,使修法施行前已發生、依新法可作為離婚原因的事實,亦得據以提起離婚之訴。屬於新舊法銜接的過渡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釐清新舊法適用界線,使施行前發生事實的當事人也能依修正後規定主張離婚事由。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有意提起裁判離婚的當事人及婚姻關係相關各方。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七條之一:明定修法施行前發生、依修正後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得為離婚原因之事實,亦得提起離婚之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確新舊法銜接、避免適用疑義並保障婚姻自由;疑慮:對施行前事實溯及適用可能引發法律安定性與當事人權益的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此案以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修正為前提,可一併追蹤母法修法進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