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旨在修改民法部分條文,落實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調整離婚制度,保障無責配偶及弱勢者權益。修法重點包括完善剩餘財產分配制度、調整裁判離婚原因、改善贍養費制度等。此草案希望建立更公平、保障弱勢的離婚及婚後財產制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無責配偶及弱勢者,解決離婚制度的公平性、明確性與實務運作之需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離婚當事人、無責配偶及弱勢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等條文,調整裁判離婚原因及離婚後財產上效力。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保障無責配偶及弱勢者權益;疑慮:修法可能引發財產分配不公、離婚程序複雜等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過程需兼顧婚姻自由、弱勢保障及法律秩序安定三者之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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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2-19,2025-12-2
交付審查2025-12-19,2025-12-2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為落實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意旨,檢討現行民法親屬編關於裁判離婚原因及離婚後財產上效力(包括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子女扶養費)之相關規定,以保障無責配偶及弱勢者權益,並回應社會對離婚制度之公平性、明確性與實務運作之需求,及兼顧兒童最佳利益,爰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民法親屬編制定迄今已久,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惟隨家庭型態、社會情感結構轉變,現行裁判離婚制度及其財產法律效果,已呈現與實務需求不符之情況。憲法法庭於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中明確指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但書對唯一有責之配偶一律排除裁判離婚之規定,於個案中可能構成過苛處遇,違反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並命立法者應於二年內完成修法。
二、為回應前開判決,並兼顧「婚姻自由」、「弱勢保障」及「法律秩序安定」三者之平衡,本次修法重點包括:完善剩餘財產分配制度、調整裁判離婚原因、改善贍養費制度、調整扶養義務秩序。
三、本次修法旨在建立更具彈性、公平與保障弱勢之離婚及婚後財產制度,並提升裁判離婚程序之可預測性。藉由贍養費、財產揭露、扶養制度等配套修正,得以使裁判離婚程序中,無責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之權益受到完整保障,符合國民法感情與憲法精神,同時兼顧兒童最佳利益,爰提出本修正草案。
四、鑒於修正後的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已調整裁判離婚事由的範圍,為貫徹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所確立的立法精神與旨趣,故增訂第七條之一規定以作為其法律適用上的依據。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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