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11560000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5-0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配合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針對民法第1052條第2項「唯一有責配偶一方不得請求裁判離婚」可能造成個案過苛的問題,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7條之1,處理事實發生於修法通過前的法律適用問題。提案目的在實現憲判意旨並增訂客觀離婚條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回應憲法法庭判決,使陷於名存實亡婚姻、且為唯一有責一方者在符合客觀條件下有請求裁判離婚的機會,並釐清新舊法銜接的適用時點。
主要影響對象
處於婚姻破裂狀態的配偶雙方,特別是有責一方與無責一方,及承審家事案件的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7條之1,規定事實發生於民法第1052條相關規定修正通過前者的法律適用方式(實體修正條文另案處理)。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憲判意旨保障婚姻自由、避免個案顯然過苛;疑慮:放寬有責配偶請求離婚可能影響無責一方權益,溯及適用與客觀條件的界線須審慎界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為憲判後的配套施行法,建議與民法第1052條的實體修正草案一併追蹤。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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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5-02,2025-05-0
交付審查2025-05-02,2025-05-0

案由

本院委員賴惠員、陳培瑜等24人,有鑑於憲法法庭作成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認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而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為實現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爰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增訂客觀之離婚條件,爰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規定事實發生於實體法修正通過前之適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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