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案擬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以銜接《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五十二條關於裁判離婚原因之修正內容,確保修法前後制度之銜接與法律適用之公平。主要目的是使修法施行前已發生之事實,倘依修正後規定得構成離婚原因者,亦得據以提起離婚之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曾經歷離婚相關事件的人,使他們在修法前後有公平的法律適用機會,解決修法前後法律適用落差的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擬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之一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使離婚事件在修法前後有統一的法律適用標準,確保公平性;疑慮:可能造成法律溯及既往,影響既往離婚事件的判決結果。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法律適用公平性與溯及既往問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