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由林倩綺等19位委員提出,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之一,配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裁判離婚事由放寬之修正,明定修法施行前已發生、依新法可作為離婚原因的事實,亦得提起離婚之訴,以釐清新舊法適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避免施行前事實的適用疑義,使制度銜接更完整、法律適用更明確。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有意提起裁判離婚的當事人及婚姻關係相關各方。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七條之一:明定修法施行前發生、依修正後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得為離婚原因之事實,得提起離婚之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確新舊法銜接、回應婚姻實質破裂與婚姻自由;疑慮:對施行前事實溯及適用可能引發法律安定性的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另一同名提案性質相近,審議時可比較條文文字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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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委員會審查2026-04-23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鑒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有關裁判離婚事由之規定,修正後放寬離婚要件,使婚姻關係破綻之判斷更符現代家庭實況與婚姻自由原則。為明確規範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發生之事實,其是否得適用修正後規定提起離婚之訴,避免適用產生疑義,爰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次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就裁判離婚之原因予以修正,放寬離婚事由之認定標準,使婚姻關係是否難以維持之判斷,更能回應實質破裂之情形。
二、為避免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發生之事實,因法律變更而產生適用疑義,並參酌本施行法第七條之立法意旨,爰明定凡於修正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如依修正後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得為離婚之原因者,得提起離婚之訴,以確保法律適用之明確性與制度銜接之完整性。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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