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李坤城等19位委員針對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提案。同樣回應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併入遺產課稅的規範不足,擬修正納稅義務人範圍、明定各受贈人按比例的納稅義務、增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及繳納相關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擬制遺產的納稅義務人、扣除計算與繳納程序更明確,提案方認為有助保障財產權並利稅捐申報徵起。
主要影響對象
被繼承人配偶與各順位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納稅義務人範圍與各受贈人按比例負擔)、第17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第23條(申報期間起算)、第30條(分期與實物抵繳、多數決以遺產存款繳稅)、第51條(刪除滯納金加徵等回歸稅捐稽徵法);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擬制遺產規範漏洞、明確各受贈人稅負與配偶請求權扣除、簡化繳納程序;疑慮:條文範圍較廣的技術設計是否周延、與其他版本如何協調審查。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同主題多版本草案可並列比較條文差異再審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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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6-04-17,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17,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有鑒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之規定,就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規範,且欠缺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規定。為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財產權,並利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確保稅捐徵起,爰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範圍,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定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依序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及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其配偶、依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及渠等配偶之財產,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之規定;增訂有遺囑執行人之案件,得由遺囑執行人代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繳納遺產稅及申請復查相關事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增訂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以及納稅義務人應實際給付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前述配偶受贈財產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履行該給付義務之財產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一)
三、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文書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案件之遺產稅申報期間起算日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四、修正申請分期繳納及實物抵繳之要件,並增訂依本法核准延(分)期繳納、逾期未繳一次發單之徵收期間重新起算及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存款繳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五、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清者移送強制執行及申請延(分)期繳納稅款經核准者免加徵滯納金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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