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回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該判決指出擬制遺產的受贈人若為被繼承人配偶,配偶以外的其他繼承人卻須為配偶受贈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違反平等權,要求兩年內修法。草案主張訂定個別繼承人負擔遺產稅的合理上限。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回應憲法法庭判決,避免配偶以外的繼承人替配偶受贈財產的增益負擔遺產稅,使稅負分配更貼近各繼承人實際的財產增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涉及配偶擬制遺產的繼承人、納稅義務人及稅捐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依憲法法庭判決,就擬制遺產(配偶受贈財產)的稅負義務人作特別規範,並訂定個別繼承人負擔遺產稅的合理上限。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法法庭判決、保障繼承人平等權與財產權;疑慮:合理上限的計算方式與稽徵實務如何設計、對稅收影響待審議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因應釋憲判決的修法,可關注是否在期限內完成及上限如何訂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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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06-03
交付審查2025-06-03
案由
本院委員林思銘、廖偉翔等18人,有鑑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認為,擬制遺產的受贈人如為被繼承人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規範,致配偶以外之其他繼承人,須以被繼承人配偶受贈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不符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意旨。因而宣告違憲,立法機關應於兩年內檢討修法。爰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者應充分考量個別繼承人財產權及生存權保障意旨,訂定個別繼承人負擔總體遺產稅負的合理上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憲法法庭指出,擬制遺產的受贈人如為被繼承人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規範,系爭規定目的在為填補可能產生之課稅漏洞,屬促進租稅功能之正當公益目的,但若繼承人並非因擬制為遺產之財產,而有稅捐負擔能力增益之人,此時難以達到系爭規定所要追求公平課稅之目的;就負擔擬制為遺產之財產,所生稅負之義務人未設特別規定,致繼承人代為就配偶之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與達成租稅公平目的,欠缺合理關聯。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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