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十五及十七條之一。重點在讓擬制遺產的稅負由實際受贈人按比例負擔,而非由未受贈的繼承人承擔,並讓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能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未受贈的繼承人可免於替他人受贈財產負稅,落實獲益者負擔;配偶的經濟貢獻在剩餘財產分配上也較能合理評價。
主要影響對象
遺產繼承人、受贈人、生存配偶及稅捐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條(擬制遺產稅責歸受贈人)、第十五條(受贈人按比例負擔稅額)、第十七條之一(配偶受贈財產視為現存財產增加扣除、要求實際給付不得以受贈財產充抵)。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判意旨、量能與獲益者負擔、保障配偶貢獻;疑慮:稅責按比例分擔的稽徵實務複雜度與防規避設計。
政治雷達小叮嚀
依憲判修法多在落實判決意旨,可對照判決理由理解修正方向。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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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案由
本院委員賴惠員、徐富癸等16人,鑑於憲法法庭一百十三年憲判字第十一號判決意旨,現行擬制遺產課稅制度導致繼承人須就他人受贈財產負擔稅賦,且配偶受贈財產未能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侵害財產權並違反平等原則。為落實租稅負擔公平、明確納稅義務歸屬,並維護配偶經濟貢獻之正確評價,爰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明確納稅義務歸屬與程序公平(修正第六條):
依現行法規定,擬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後,其稅捐多由未獲贈財產之繼承人負擔,嚴重侵害繼承人之財產權。爰修正第六條,將「如左」修正為「如下」,並增訂擬制遺產之納稅責任應由該財產受贈人負繳納之責,將稅責任從繼承人手中剝離,落實獲益者負擔原則。
二、落實量能課稅與銜接憲法判決(修正第十五條):
為解決現行法對擬制遺產受贈人負擔比例規範之欠缺,增訂第二項明定受贈人應按其受贈財產價值占遺產總額之比例負擔稅額。同時,為兼顧法秩序安定並保障判決後之救濟權益。
三、優化配偶保障與防杜租稅規避(修正第十七條之一):
依判決意旨,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既已「擬制」為遺產課稅,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若未能納入,將低估配偶貢獻。爰增訂第二項將該受贈財產「視為現存財產」以合理增加扣除額;並修正第三項要求實際給付且不得以受贈財產充抵,以確保配偶實質受領權益並防堵規避稅賦。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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