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99760000

「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4-0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此草案旨在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落實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明確規範擬制遺產受贈人的納稅義務,並調整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基礎。主要修改內容包括明確納稅義務人、調整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基礎、修正申報繳納及稅捐徵起相關規定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到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明確了解其納稅義務,解決因現行法規不明確導致的爭議。同時,也能保障配偶的財產權益,明確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繼承人、受遺贈人及稅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的規定、明確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調整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基礎、修正申報繳納及稅捐徵起相關規定等。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明確規範擬制遺產受贈人的納稅義務,保障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的權益;疑慮:可能會增加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的稅務負擔,稅務機關的行政負擔也可能增加。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注意其對繼承人、受遺贈人及稅務機關的影響,同時也應關注其對財產權益的保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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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案由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鑑於憲法法庭一百十三年憲判字第十一號判決宣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就擬制遺產之受贈人與其他繼承人如何分擔遺產稅欠缺明確規範,並就配偶受贈財產欠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規定,有違憲法平等權及財產權之保障。為落實判決意旨,明定各受贈人為擬制遺產之納稅義務人、調整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基礎,並修正申報繳納及稅捐徵起相關規定,爰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定明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無繼承人者為遺產管理人,並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負繳納義務。另定明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現行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列特定親屬財產,應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按其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應納稅額。增訂有遺囑執行人之案件,得由遺囑執行人代為辦理申報、繳納及申請復查之規定。
二、定明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受贈之擬制遺產應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另增訂納稅義務人實際給付時,不得以配偶受贈財產充作履行給付義務之財產。
三、定明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文書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或文書作成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就該財產補申報遺產稅。
四、因應未來修法彈性,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前三條」規定期限文字為「本法」規定申報期限。
五、修正申請分期繳納及實物抵繳之要件,並增訂依本法核准延(分)期繳納、逾期未繳一次發單之徵收期間重新起算及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存款繳稅之規定。
六、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清者移送強制執行及申請延(分)期繳納稅款經核准者免加徵滯納金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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