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指出,遺贈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把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併入遺產課稅,但對該受贈配偶與其他繼承人如何分擔遺產稅欠缺明確規範,也缺少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規定。本案依判決意旨檢討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
能幫助到什麼
回應憲法法庭判決,補上擬制遺產情形下遺產稅分擔與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的明確規範,使課稅更符合憲法意旨。
主要影響對象
涉及死亡前二年內配偶間贈與的繼承人與配偶,以及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涉第十五條擬制遺產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等);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憲判字第11號補充規範、保障配偶與繼承人權益並落實合憲課稅;疑慮:具體扣除與分擔的計算方式、對既有案件的適用等細節需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源自憲法法庭判決的修法義務,建議對照憲判字第11號判決理由一起閱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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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案由
本院委員王美惠、蔡易餘、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為憲法法庭一百十三年憲判字第十一號判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關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之規定,就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規範,且欠缺相當於第十七條之一所定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規定,應依判決意旨檢討修正,爰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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