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旨在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以落實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區分擬制遺產受贈人與繼承人之稅負責任,保障配偶權益並落實量能課稅原則。草案擬修正現行規定中未區分擬制遺產受贈人與繼承人之稅負責任,且配偶受贈財產無法適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之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擬制遺產受贈人與繼承人,避免非受贈之繼承人代為負擔稅款,並保障配偶權益,消除差別待遇。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擬制遺產受贈人、繼承人及配偶等相關稅負義務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區分擬制遺產受贈人與繼承人之稅負責任,增訂擬制遺產準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法判決意旨,保障配偶權益,落實量能課稅原則;疑慮:可能增加稅制複雜度,對於稅收影響需進一步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草案時需注意稅制調整對於各方權益之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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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6-01-02,2026-01-0
交付審查2026-01-02,2026-01-0
案由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有鑑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宣告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未區分擬制遺產受贈人與繼承人之稅負責任,致生不公平之稅捐負擔,且缺乏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規定,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權及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為符憲法判決意旨,落實量能課稅原則並保障配偶權益,爰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由於現行規定未區分擬制遺產受贈人與繼承人之稅負責任,且配偶受贈財產無法適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違反憲法平等權及財產權保障,特提出相關修法。
二、釐清納稅義務,落實量能課稅:擬制遺產(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經濟利益既歸屬於受贈人,為避免非受贈之繼承人代為負擔稅款,明定此類財產衍生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該財產受贈人。
三、保障配偶權益,消除差別待遇:無論係死後繼承或生前贈與之擬制遺產,配偶對婚姻財產之貢獻均應同等評價,增訂擬制遺產準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規定,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四、完備稽徵程序,確立分單納繳:配合納稅義務人之修正,明定稽徵機關應計算擬制遺產所占比例,分別計算稅額,並直接向該財產受贈人繕發納稅通知書,以利執行並杜絕爭議。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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