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黃健豪、廖偉翔、蘇清泉等16人提案修正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新增汽車貨運業、路線貨運業及貨櫃貨運業應強制納保第三人責任保險,並配合修正資料傳輸規定。理由是現行僅客運業強制投保、貨運業缺乏強制力,事故易致被害人求償無門。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營業貨車交通事故的被害人獲得更完整賠償,並讓基層駕駛較不致背負巨額賠償。
主要影響對象
汽車貨運、路線貨運、貨櫃貨運業者、貨車駕駛,以及交通事故被害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新增第四項明定貨運相關業別應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並修正第五項將該承保資料納入主管機關得要求傳輸範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完善風險分攤、落實風險內部化與企業社會責任、保障被害人求償;疑慮:業者保費成本、是否轉嫁運價及保額合理性需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強制保險涉及業者成本與被害人保障的平衡,可關注保額與納保範圍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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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4-17,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17,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黃健豪、廖偉翔、蘇清泉等16人,有鑑於國內交通環境日益複雜,大型與營業用車輛之行駛里程及道路使用頻率遠高於一般私家車,其肇事風險顯著偏高。經查,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額有限且不含財損保障,實務上常發生業者因財力不足導致被害人求償無門,或司機個人背負天文數字賠償而陷入貧窮之困境,顯見現行法規保障範圍與社會需求存在嚴重脫節。然現行公路法第六十五條僅針對「客運業」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然對於「貨運業」之第三人責任保障則缺乏法規強制力。統計顯示,營業用貨車一旦發生事故,其衝擊力與破壞力常造成嚴重人身傷亡與巨額財物損失。為完善運輸業經營風險之分攤機制,要求利用公共道路營利之業者應負擔完整風險管理責任,並透過保險機制健全事故後的補償體系,爰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統計,2025年汽車強制險營業小貨車的純保費賠款率為162.27%、營業大貨車為124.96%,顯示貨運業之事故傷害已遠逾現行強制險之承載能力,形成嚴重的制度性缺口。在保險金不足以填補實質損害之情況下,若無強制第三人責任險之介入,受害者之求償權將淪為空談。
二、運輸業乃利用公共道路資源營利之產業,其所產生之交通風險具高度外部性,本應落實「風險內部化」原則,將潛在事故賠償納入經營成本以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然實務上,少數不肖貨運業者常透過契約安排將肇事責任轉嫁予資力有限之基層駕駛,導致受害者即便取得勝訴判決,亦常因加害人無資力執行而陷於求償無門之窘境。
三、綜上所述,基於保障公路運輸安全,避免事故後被害人求償無門,並落實貨運業之永續經營與企業責任,爰新增本條第四項,明定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應強制納保第三人責任保險。
四、配合第四項之新增,修正第五項文字,將第四項承保資料納入公路主管機關得要求傳輸之範疇。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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