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提案修正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新增機關年度採購計畫公開、電子投標規範、訪價公開徵求、專案管理利益衝突迴避、評分及格最低標、工程品質管理授權等內容。理由為使採購制度符合科技與實務需求、提升公開透明與效率。
能幫助到什麼
廠商可提前掌握年度採購規劃並準備投標;明確電子投標與訪價程序、推動評分及格最低標,有助提升標案品質與透明度。
主要影響對象
各採購機關、投標廠商及工程專案管理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明定年度採購計畫公開、強化上級監督、明確投標方式(含電子投標)、訪價應公開說明或徵求公告、專案管理納入施工監造並增訂利益衝突迴避、推動評分及格最低標、授權訂定工程品質管理辦法。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升採購公開透明與效率、避免低價搶標與洩密風險、健全工程品質管理;疑慮:機關行政量能、評分及格最低標的評審裁量空間,以及新制度的銜接成本。
政治雷達小叮嚀
採購制度修法牽動廠商與機關雙方,可關注子法授權與實務配套的訂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4-17,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17,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李昆澤、許智傑等17人,有鑑於科技及現行政府採購制度之變遷,為使現行機關採購符合實務需求,爰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電子投標相關規範及機關年度招標規劃公開之相關規範,以確保標案之公開透明,並提高標案辦理及管理效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提升機關採購效率,使廠商了解機關該年度採購之內容,得預先規劃並準備競標作業,修法明定機關應將年度採購計畫進行公開。
二、修正上級機關對所屬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負有監督義務。
三、因應新興科技變化,現行廠商投標方式,可採書面投標或電子投標,為明確廠商投標文件送達機關方式,避免爭議,修正投標方式為應依招標文件規定遞送。
四、依據現行實務經驗,機關辦理招標前,多有訪價、訪規格等請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情形,為免機關僅洽特定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致有洩密之法律風險,明定機關有需訪價或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應辦理公開說明或徵求公告,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公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五、參照現行實務作業經驗及需求,將對施工及監造之管理納入得委託專案管理之範圍。並增加專案管理廠商之人員,不得同時為被管理廠商之人員等相關規定,避免利益衝突落實工程管理。
六、為避免最低標出現低價搶標致使標案品質不良之情事,推動評分及格最低標制度,以確保標案品質同時兼顧樽節公帑之精神。
七、新增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工程品質管理作業、品質管理人員之資格等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以健全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並符合現行實務作業之需。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政府採購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