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陳秀寳、陳俊宇等17位委員提出,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提案以實現青年主流化、促進青年公共參與為目標,並引用民法2023年成年下修十八歲。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十八歲青年取得公職選舉投票權,使青年得以更全面行使權利與義務。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十八至二十歲青年選民及各級選舉。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選舉權年齡由「年滿二十歲」改為「年滿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青年主流化為全球目標、民法已認定十八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疑慮:憲法二十歲規定的解釋分歧,下修是否須經修憲。
政治雷達小叮嚀
提案說明特別點出憲法二十歲是「限制」還是「下限」的學理爭點,是本議題的核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