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05530000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6-05-18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由陳秀寳、陳俊宇等17位委員提出,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提案以實現青年主流化、促進青年公共參與為目標,並引用民法2023年成年下修十八歲。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十八歲青年取得公職選舉投票權,使青年得以更全面行使權利與義務。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十八至二十歲青年選民及各級選舉。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選舉權年齡由「年滿二十歲」改為「年滿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青年主流化為全球目標、民法已認定十八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疑慮:憲法二十歲規定的解釋分歧,下修是否須經修憲。
政治雷達小叮嚀
提案說明特別點出憲法二十歲是「限制」還是「下限」的學理爭點,是本議題的核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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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4-17,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17,2026-04-2
委員會審查2026-05-07
委員會發文2026-05-18

案由

本院委員陳秀寳、陳俊宇等17人,為實現青年主流化之願景,促進青年公共參與,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之年齡下修為十八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憲法》第一百三十條前段明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然滿二十歲之規定係為投票年齡之「限制」或是「保障」,多有討論。
二、有學者認為,年滿二十歲為投票年齡之門檻,即未滿二十歲無法行使選舉權;亦有學者認為,年滿二十歲為投票年齡之下限,立法者可以隨世代發展,修正投票年齡之規範,以符時代趨勢。
三、青年主流化為全球致力推動之目標,旨在賦予青年更多權利,促進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我國《民法》亦於二○二三年正式將成年年齡從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顯示我國正積極推動青年參與公共事務,賦予青年全面的權利及義務。我國既已肯認將成年定義下修為十八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實不應獨漏選舉權之行使。
四、為實現青年主流化之願景,促進青年公共參與;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之年齡下修為十八歲。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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