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05000000

「停車場法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4-21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停車場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為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位增訂但書,讓地方主管機關可衡酌老舊建築結構、電力容量或消防安全等風險,排除設置義務。提案人認為現行子法的免設規定有逾越母法授權之虞。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為母法增設免設依據,解決行政命令逾越法律的爭議,並讓結構或消防條件不足的場域有彈性排除設置。
主要影響對象
電動車車主、公共停車場業者與管理者、地方主管與消防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七條之一,於公共停車場應設置充電設施規定中增訂得免設置的但書,授權地方主管機關衡酌公安風險裁量(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健全法源、正視鋰電池火災風險、賦予行政彈性避免資源誤置;疑慮:擔心免設彈性過大會拖慢電動車充電網普及與政策推動。
政治雷達小叮嚀
母法與子法授權是否相符是此案重點,可對照現行設置管理辦法理解爭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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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4-17,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17,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鑒於現行《停車場法》第二十七條之一雖強制公共停車場設置電動汽車充電位,然考量部分老舊建築結構脆弱、電力饋線容量不足,或空間狹小導致消防搶救極其困難。為落實內政部「安全管理指引」精神,並賦予地方主管機關衡酌公安風險之裁量權,解決現行子法「免設規定」逾越母法授權之法理爭議,爰擬具「停車場法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健全法源依據,落實法治主義:現行《停車場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僅概括規定公共停車場「應設置」充電設施,並無免除義務之但書。導致子法《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雖有「得免設置」之條文,卻面臨母法授權不足、行政命令逾越法律義務之疑慮。本席認為,涉及人民義務之減免應具備堅實法源,故有增訂但書之必要。
二、公安安全至上,正視動力車輛電池火災風險:鋰電池火災具備「熱失控」特性,撲滅難度極高且耗水量巨大。內政部於114年4月公布之安全管理指引已明確指出,部分老舊地下停車場若消防設施未升級即強行設置充電樁,將對建物及民眾生命財產構成重大威脅。行政機關不應為了追求「充電樁覆蓋率」而罔顧公共安全之實務困境。
三、賦予行政彈性,避免資源誤置:針對建物結構特殊、電力系統無法負荷、或經消防專業評估不宜設置之場域,應賦予地方主管機關排除設置義務之彈性。如此方能使充電設施配置更具合理性,確保資源集中於符合安全規範之場域,達成推廣綠色運輸與守護公安之雙贏目標。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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