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08010000

「停車場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08-28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停車場法第四條條文,將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以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和電動車普及趨勢,避免財源短少風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經費的籌措,解決未來財源短少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汽車所有人,特別是電動車用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停車場法第四條條文,將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電動車趨勢,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疑慮:名稱變更可能增加行政成本,影響現行徵收制度。
政治雷達小叮嚀
須留意未來實施細節和相關配套措施。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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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5-05-12
委員會審查2025-08-20
委員會審查2025-08-21
委員會發文2025-08-28

案由

本院委員林俊憲、賴瑞隆等22人,鑒於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目的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且為因應電動車普及化趨勢,以及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顯有徵收電動車相關費用之需求,汽車燃料費實有正名之必要,爰擬具「停車場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參酌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研究報告,考量「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易使民眾誤解為隨油徵收,且因應電動車輛增加趨勢,未來勢必將納入電動車為徵收對象,避免長期以往面臨財源短少之風險,又倘若持續使用「燃料使用費」之名,顯與電動車不相符;另鑑於大法官第593號解釋略以「汽車燃料使用費之主要目的係為籌措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顯見該使用費實為養護公路所需,且前揭運輸研究所之研究報告亦建議正名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爰更名「汽車燃料使用費」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

提案人

連署人(20)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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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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