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99080000

「停車場法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4-0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停車場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允許部分路外公共停車場在特定情況下可免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充電設施,以解決現行法規執行上的困難和公共安全風險。該修正案旨在提供行政彈性,確保公共安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幫助到受限於建物結構老舊、電力配線饋線不足或消防安全考量的路外公共停車場,避免因強制設置充電設施而導致的公共安全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到路外公共停車場的經營者和使用者,以及電動汽車的用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停車場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增訂路外公共停車場得免予設置充電設施的但書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供行政彈性,確保公共安全,解決現行法規執行上的困難;疑慮:可能引發充電設施設置不足的問題,影響電動汽車的使用和推廣。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該草案時,需要關注各方意見,平衡公共安全、充電設施設置和電動汽車推廣等各方面因素。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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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案由

本院委員廖先翔、蘇清泉、游顥等17人,鑑於現行《停車場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強制要求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充電設施,然實務執行上,部分路外公共停車場受限於建物結構老舊、電力配線饋線不足或消防安全考量,致使設置困難且具公共安全風險,為遵守內政部114年4月公布之「戶外、建築物室內與公共場域設置電動車輛充換電站安全管理指引」,以健全充電設施配置之行政彈性,並確保公共安全,增訂路外公共停車場得免予設置之但書規定,爰擬具「停車場法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停車場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僅概括規定「公共停車場應設置」,並無免除義務之相關條文,致使子法《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之「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得免設置」面臨母法授權不足(逾越母法規定義務)之法理質疑。為使行政機關執行免設許可時具備堅實之法源基礎,實有增訂但書之必要。
二、鋰電池火災具備熱失控特性,撲滅極其困難。依據內政部114年4月公布之「戶外、建築物室內與公共場域設置電動車輛充換電站安全管理指引」,部分老舊建築地下室或空間狹小之停車場,若強行設置充電樁,恐導致消防救災動線受阻,或因結構耐火時效不足造成建築崩塌風險。例如,部分醫療院所地下室設有精密高價醫療設備(如MRI、斷層掃描),一旦發生充電意外,損失難以估計。修正案列入「消防安全」作為核准免設之要件,係落實預防原則。
三、許多早期興建之民營路外停車場,其配電盤、電纜橋架及台電饋線容量已達飽和。若不顧建物結構與電力負荷強行要求設置,將面臨既有電力系統崩潰或引發電氣火災之虞。修正條文賦予地方主管機關得依客觀數據核准免予設置,以維護基礎設施穩定。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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