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針對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卻無充電行為者擬訂定罰則,以落實電動車充電設施管理,提高電動車市占率,達成淨零碳排目標。草案希望藉此加強管理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的使用效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電動車用戶有更充足的充電停車位,促進電動車的普及和使用的便利性。解決目前充電設施不足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電動汽車用戶、停車場經營業者和相關管理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針對未有充電事實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的行為擬訂定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加電動車充電設施使用效率,促進淨零碳排目標達成;疑慮:增加停車場管理難度,可能對停車場業者和用戶造成額外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關注罰則標準和執行力度的細節問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06-13,2025-06-1
交付審查2025-06-13,2025-06-1
委員會審查2025-08-20
委員會審查2025-08-21
委員會發文2025-08-28
案由
本院委員洪孟楷、謝龍介、游顥等17人,有鑑於政府為達成淨零碳排及能源轉型相關國家政策之目標,鼓勵提高電動車輛市售比及市占率。隨著電動汽車掛牌數大幅增加,亦凸顯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數量不足之窘境。惟針對違反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與充電設備設置,並未訂定相關罰則,恐無法發揮有效管理。爰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未有充電事實之電動汽車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之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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