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69830000

「停車場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三讀)
最新進度
2025-08-28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此草案擬修正停車場法第三十八條,旨在規範公共停車場中電動汽車停車位及充電設施的設置比例和標準,以解決電動汽車車主的里程焦慮問題。同時,草案也試圖明確充電設施的養護責任,以避免電動汽車充電意外和火災風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電動汽車車主更方便地找到充電設施,減少里程焦慮;也能提供更安全的充電環境,降低火災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電動汽車車主、停車場經營者及公共停車場使用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停車場法第三十八條條文,規範公共停車場中電動汽車停車位及充電設施的設置比例和標準;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供友善的電動車交通環境、降低里程焦慮、保障社會安全;疑慮:增加停車場經營者的負擔、充電設施設置標準是否合理、養護責任是否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關注草案實施後的效果和充電設施的實際設置情況。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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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10-11,2024-10-1
交付審查2024-10-11,2024-10-1
委員會審查2025-05-12
委員會審查2025-08-20
委員會審查2025-08-21
委員會發文2025-08-28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國內電動汽車市場崛起,電動汽車掛牌數大幅增加,遂為提供友善電動車之交通環境,降低電動汽車車主里程焦慮,我國就公共停車場中應有之電動汽車停車位之設置比例、充電設施設置標準等於停車場法中訂立相關標準,以因應電動汽車補充電力、保障運輸功能之需求;惟現行法規並未就違反停車場充電停車位與設施設備之設置、養護責任訂有規範,恐有缺漏不當之處。復審酌歐美就電動汽車鋰電池火災之防災國內電動汽車鋰電池火災數據逐年上升,由鋰電池引起之火災有撲滅困難、易復燃等特性,如未明確充電設施設置之養護責任導致充電意外發生,亦有重大危害社會安全之可能,綜上,爰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林國成黃國昌吳春城麥玉珍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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