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07500000

「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08-28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的設置和管理辦法,以避免電動汽車長時間占用充電位卻不充電,影響其他有充電需求的車主權益。該草案旨在解決電動汽車充電位資源有限的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有充電需求的電動汽車車主,解決充電位被長時間占用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電動汽車車主、停車場經營者及相關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保充電位資源的有效利用,滿足有充電需求的電動汽車車主;疑慮:可能會增加停車場經營者的管理負擔,或限制電動汽車車主的使用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平衡充電位設置、管理與使用權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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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5-05-12
委員會審查2025-08-20
委員會審查2025-08-21
委員會發文2025-08-28

案由

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7人,有鑑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數量有限,依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第二條:提供小型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應依停車位總數設置百分之二以上、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應設置百分之一以上。為免電動汽車於充電專用停車位停放久占卻未有充電事實,造成有充電需求的電動汽車車主無電可充,爰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為免電動汽車於充電專用停車位停放久占卻未有充電事實,造成有充電需求的電動汽車車主無電可充,爰修正本條之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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