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提案指出十八歲自2023年起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須負刑事、民事、稅務、兵役義務,主張權利與義務應相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十八歲青年取得公職選舉投票權,落實世代正義並提升青年公共參與。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十八至二十歲青年選民及各級選舉。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年滿二十歲」之選舉權門檻改為「年滿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權責相符、多數民主國家以十八歲為投票年齡、符合青年基本法;疑慮:憲法二十歲規定屬憲法保留與否的解釋分歧,下修途徑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由黨團提出,提案說明詳列憲法第一百三十條的學理解釋,是理解爭點的參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