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04010000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6-05-18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提案指出十八歲自2023年起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須負刑事、民事、稅務、兵役義務,主張權利與義務應相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十八歲青年取得公職選舉投票權,落實世代正義並提升青年公共參與。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十八至二十歲青年選民及各級選舉。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年滿二十歲」之選舉權門檻改為「年滿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權責相符、多數民主國家以十八歲為投票年齡、符合青年基本法;疑慮:憲法二十歲規定屬憲法保留與否的解釋分歧,下修途徑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由黨團提出,提案說明詳列憲法第一百三十條的學理解釋,是理解爭點的參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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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委員會審查2026-05-07
委員會發文2026-05-18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我國青年自112年1月1日起滿十八歲者即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在刑事、民事責任及稅務、兵役等相關義務上均應負起完全義務,然在現行制度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年齡仍維持二十歲,致使權利與義務不相符。為了完善青年選舉權,落實世代正義及民主精神,提升青年公共參與,健全民主制度之發展,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有鑑於立法院於109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將「完全行為能力人」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並於1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意涵代表了我國十八歲國民在法律上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在刑事、民事責任及稅務、兵役等義務上,需對自身之行為負起完全之責任。我國《青年基本法》已於民國114年12月底三讀通過,其中第二條明定青年係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國民,其中條文更要求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公共參與,並建立健全之參與機制,以保障青年表意權與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為了使青年實質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與責任相符,將選舉權年齡下修至十八歲,以符合直接民主精神及青年參與決策之制度目的。
二、因應我國公民教育普及,現代青年在公共事務參與及思辨能力已臻成熟,法與時轉則治,有其必要性,參酌現行民主國家選舉權年齡趨勢,例美國、英國、法國、德國、加拿大、義大利、澳洲、瑞典等191個國家,投票年齡皆為18歲,且日本與韓國亦分別於2016年6月及2020年1月將選舉權年齡下修為18歲。為接軌國際,並回應社會促進青年公共參與之期待實踐「世代正義」,實有將選舉年齡門檻下修至十八歲之必要。
三、現行《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但法律學界有學者論稱,從憲法之和諧性或一致性之解釋角度觀之,應把憲法規定解釋為「選舉權之最低年齡標準」,換言之,只有「20歲以上人民」享有選舉權為憲法保留,提高選舉權年齡或是禁止國民投票的法律,都應被認定違憲;而「20歲以下之人民」仍可能解釋為「憲法允許立法者對此享有立法形成自由」,故立法者「得」下修選舉權年齡而擴張選舉人的範圍,屬立法形成自由之範疇,合於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意旨,爰此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現有滿二十歲之選舉權年齡下修至十八歲。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李貞秀民眾黨陳清龍民眾黨王安祥民眾黨邱慧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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