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8號【選舉重新計票案】判決意旨,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現行法僅許部分選舉得聲請重新計票,本案將聲請重新計票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全體公職人員選舉,以消除不同層級選舉的差別待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原被排除的各級選舉落選人,在得票與最低當選票數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三以內時,也可聲請重新計票,落實平等權。
主要影響對象
各級公職人員選舉的候選人、落選人、選務機關與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將聲請重新計票範圍擴大至本法所定全體公職人員,門檻明定為「得票數最高之落選人與當選最低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並修正第二項同票數抽籤聲請主體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判保障平等權、消除不同層級選舉差別待遇、確保選舉公平;疑慮:適用範圍擴大後對選務作業與司法量能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依憲判修法多是拉齊不同層級的權利,可對照判決理由理解調整重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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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案由
本院委員賴惠員、徐富癸等16人,為落實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十八號【選舉重新計票案】判決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消弭不同層級公職人員選舉聲請重新計票之差別待遇,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憲法法庭一百一十二年憲判字第十八號判決意旨,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排除區域與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以外公職人員選舉得票數最高之落選人,於其得票數與當選最低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得向管轄法院聲請重新計票之權利,牴觸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二、為落實憲法保障平等權並確保各級公職選舉之公平與客觀性,爰將得聲請重新計票之適用範圍擴大至本法所定之全體公職人員,將重新計票門檻要件明確修正為「得票數最高之落選人,其得票數與當選最低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並明定由得票數最高之落選人提出聲請。另配合修正第2項關於當選邊緣同票數抽籤之聲請主體規定,以完備法規適用之周延性。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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