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教師法修正草案擬將教師停聘期間的固定性加給納入補發範圍,解決教師待遇落差問題,維護教師權益。現行規定僅補發本薪(年功薪),未包括固定性加給,導致教師權益受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教師在停聘後回復聘任時獲得完整的待遇補償,解決待遇落差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明確將固定性加給納入停聘期間補發範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教師權益,完善停聘回復待遇補償機制;疑慮:增加學校財政負擔,可能影響學校經營。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平衡教師權益與學校財政負擔。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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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委員會審查2026-04-01
委員會審查2026-04-02
委員會發文2026-04-08
案由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1人,鑑於教師待遇係由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所構成,停聘制度本質屬程序性保障措施,並非懲戒;惟規定僅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未及於固定性加給,致教師於非可歸責事由停聘並回復聘任後,仍存待遇落差,影響其基本權益與制度衡平。為完善停聘回復之待遇補償機制,明確將固定性加給納入補發範圍,以維護教師權益並健全法制,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教師待遇係由本薪(年功薪)及具穩定性之各項固定給付所構成,其中加給屬教師基於專業投入與教學研究所給付之固定報酬,為整體薪資結構之重要部分,具有長期性與連續性,應受完整保障。
二、教師因法定事由遭停聘,係制度上之暫時性職務處置,並非教師拒絕或怠於履行義務;倘事後確認停聘原因消滅,且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而回復聘任,自應回復其原有法律地位及待遇。
三、依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受僱人於非可歸責於自身之情形下,縱未實際提供勞務,仍得請求報酬。教師停聘期間未能支領完整待遇,既非可歸責於教師,基於權益衡平,應予合理填補。
四、現行條文僅規定補發本薪(年功薪),未及於固定性加給,致薪資補償未盡周延。爰提案修正,明定回復聘任後應補發本薪(年功薪)及加給,以健全制度並維護教師基本權益。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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