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教師法修正草案擬補發停聘期間的學術研究加給和地域加給,以保障教師財產權和落實程序正義;現行規定僅補發本薪(年功薪),待遇回復不完整。草案希望解決教師在停聘後回復聘任時的待遇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教師在停聘後回復聘任時獲得完整的待遇,解決經濟不利益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教師群體,特別是曾經停聘後回復聘任的教師。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五十三條條文,詳述了補發停聘期間的學術研究加給和地域加給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程序正義,保障教師財產權;疑慮:增加財政成本,可能涉及認定和計算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該草案時需關注其財政影響和實施細節,以確保順利執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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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委員會審查2026-04-01
委員會審查2026-04-02
委員會發文2026-04-08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現行《教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教師於停聘期間經調查未受處分並回復聘任者,僅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惟查《教師待遇條例》已將加給區分為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其中學術研究加給係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地域加給係對服務於偏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二者均屬法定加給項目,性質與因兼任特定職務而發給之職務加給有別,致教師依法回復聘任後,薪資填補仍欠周延。為落實程序正義與保障教師財產權,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應將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比照本薪一併補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現行《教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教師依相關規定停聘後,於停聘事由消滅、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僅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第五十三條並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惟教師待遇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係由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組成,其中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均屬法定加給項目,性質有別於因兼任特定職務而發給之職務加給。教師於停聘後,經調查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即便回復聘任者,實已過度侵害教師權益,如僅補發本薪(年功薪),其待遇回復尚非完整,難謂周延,亦易使依法回復聘任之教師承受不必要之經濟不利益。為落實程序正義,保障教師合法權益,並使停聘後回復聘任之待遇回復更為完整,爰擬具本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現行《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對於停聘後回復聘任之教師,僅規定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尚未及於其他法定加給項目,致待遇回復仍有不足。
二、教師待遇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除本薪(年功薪)外,尚包括加給及獎金,其中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均屬法定加給項目,性質有別於因兼任特定職務始得支領之職務加給。教師於停聘後,經調查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其停聘期間如僅補發本薪(年功薪),即無法完整回復其依法應有待遇,尚難符合程序救濟後回復原狀之意旨。
三、爰修正第二十五條,明定教師於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除補發本薪(年功薪)外,並應補發停聘期間之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另增訂過渡規定,明定本次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停聘事件,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規定。
四、另修正第五十三條,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以利上開授益規範及早適用,完善教師權益保障。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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