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重點在強化被害人程序參與權、建立重大犯罪案件假釋分級制度、延長保護管束輔導期間並完善少年前案紀錄塗銷制度,以兼顧少年矯治、社會安全與司法信賴。草案希望藉此提升司法制度的透明度和社會信賴,落實少年司法改革。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少年矯治機構、被害人及其家屬,解決現行少年司法制度在程序正義和社會安全方面的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少年事件處理法關於被害人程序參與、重大犯罪案件假釋條件、保護管束期間及少年前案紀錄塗銷等條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被害人程序參與權、提高重大犯罪案件假釋門檻、延長保護管束輔導期間、完善少年前案紀錄塗銷制度,有助於提升司法制度的透明度和社會信賴;疑慮:可能會增加司法行政的負擔、影響少年矯治機構的運作。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本草案時,應注意各界對少年司法改革的意見和建議,確保修正條文符合社會期待和司法需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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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廖偉翔等21人,鑒於近年重大少年犯罪案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現行少年司法制度在被害人程序參與、重大犯罪案件之假釋條件、保護管束期間及少年前案紀錄塗銷制度等面向,仍有檢討與精進之必要。為強化被害人程序參與權、建立重大犯罪案件假釋分級制度、延長保護管束輔導期間並完善少年前案紀錄塗銷制度,以兼顧少年矯治、社會安全與司法信賴,爰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結果,對於符合一定條件之少年犯罪案件,裁定移送檢察官進入刑事程序。惟對於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法益且情節重大之案件,現行制度對被害人及其家屬於少年法院作成裁定前之程序參與保障尚有不足。為強化被害人保護並體現程序正義,爰明定少年法院於作成不移送或保護處分裁定前,應使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於裁定理由中具體說明不移送刑事程序之理由,以提升裁判程序之透明度與社會信賴。
二、少年受徒刑執行之假釋要件,現行採單一門檻設計,以執行期三分之一作為假釋條件,未能充分反映不同犯罪類型之社會危險性。考量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六項、第七項等重大犯罪案件,其犯罪情節及對社會之危害程度較高,如仍適用相同假釋門檻,恐難符罪責相當原則,亦可能影響社會對少年司法制度之信賴。爰提高重大犯罪案件假釋門檻,明定須逾執行期二分之一始得予假釋,以兼顧少年矯治與社會安全。
三、現行少年於緩刑或假釋期間之保護管束,於受保護管束人滿二十三歲前由檢察官囑託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執行。惟研究指出,人類大腦負責理性判斷、衝動控制與決策之功能,通常至二十五歲左右始發展成熟。為使少年於人格與認知功能逐漸成熟之過程中,能在適當監督與輔導下穩定發展,降低再犯風險,爰將保護管束之年齡上限由二十三歲延長至二十五歲,以強化少年矯治及復歸社會之效果。
四、現行少年在一定期間後得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並塗銷相關前案紀錄,以保障少年未來之社會復歸。惟若少年於一定期間內故意更犯罪並受重刑宣告,仍適用紀錄塗銷規定,恐影響司法制度之信賴與社會安全。爰參酌《兒童權利公約》第十號一般性意見書相關精神,明定少年於前案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後一定期間內,如故意再犯並受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排除紀錄塗銷制度之適用,以兼顧少年矯治理念與社會秩序維護。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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