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16700000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6-0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新增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六歲以下兒童全民健康保險的自付保險費。目的在減輕育兒家庭醫療負擔、配合「0至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育有六歲以下兒童的家庭可免負擔該年齡層的健保自付保費,理論上有助於提升幼兒醫療可近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育有六歲以下兒童的家庭、健保制度與中央政府預算。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七條,新增第三項,明定六歲以下兒童健保自付保險費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其餘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減輕育兒家庭負擔、落實兒童最佳利益與少子女化對策;疑慮:補助涉及長期財政與健保財務負擔,及與既有補助制度的整合,屬公開討論點。
政治雷達小叮嚀
全額補助型修法可關注經費規模估算與財源的明確程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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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5-29,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5-29,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沈伯洋、吳思瑤、陳培瑜等19人,為保障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爰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115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五條後段之規定,就受移送法院並非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保護之情形,一概禁止受移送法院為少年之利益再行移送,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為保障少年人格權所課予國家特別保護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之義務,而有修正之必要。
二、刪除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行移送之規定,另新增少年得就其所涉事件由何處法院管轄為妥適陳述意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三、新增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於少年法院所為再行移送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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