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將動力型電動車電池與大型儲能電池納入公告物品,課予製造及進口業者數位追蹤標示與資訊揭露義務,並要求貯存處理設施標準由環境部會同消防署訂定,建立數位電池護照式的全程追蹤。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望降低退役動力電池與儲能電池的火災、爆炸與環境風險,落實生產者延伸責任,對回收體系、消防安全與環境保護有所助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電動車與儲能電池製造及進口業者、回收處理業者、消防與環保主管機關及一般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五條將動力型電動車電池及大型儲能電池納入公告物品並課予業者數位追蹤標示與資訊揭露義務;修正第十八、十九條要求其貯存、處理設施標準由環境部會同內政部消防署訂定,並建立數位化全程追蹤機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高能量密度電池廢棄具高風險,需明確定義、追蹤機制與統一消防標準以防災並落實生產者責任;疑慮:數位電池護照與資訊揭露義務增加製造與進口業者合規成本,跨機關訂定標準的整合須到位。
政治雷達小叮嚀
電池追蹤制度涉及產業合規細節,後續子法與設施標準訂定值得持續追蹤。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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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委員會審查2026-05-18
委員會審查2026-05-21
委員會發文2026-06-04
委員會發文2026-06-05
案由
本院委員邱若華、林沛祥、廖偉翔等20人,鑒於全球電動車普及與儲能系統建設加速,動力型電池及大型儲能電池因其具備高能量密度及易燃、易爆之物理特性,一旦進入廢棄或退役階段,若缺乏專門之管理,將對環境安全及公共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然現行法對此類高風險廢棄物缺乏明確定義與追蹤機制,致使國內回收體系面臨災害防範不足之困境。為落實生產者延伸責任(EPR)、強化防災標準並建構數位電池護照制度,爰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明確將「動力型電動車電池」及「大型儲能電池」納入公告物品,並賦予製造及輸入業者「數位追蹤標示」與「資訊揭露」之法定義務,以對接歐盟電池法之碳足跡與材料比例規範。
二、要求其貯存、處理之設施標準,必須由環境部「會同內政部消防署」訂之,全國統一適用規格之消防與監控標準。
三、針對高風險、高價值的電池廢棄物,建立數位化全程追蹤機制,確保電池從退役到再利用的流向完全透明。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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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廢棄物清理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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