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增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十三條之二,規定犯本條例第四章之罪者,其追訴權時效於犯罪成立之日至被害人滿二十歲以前所經過之期間,不予計入。目的是避免法律適用產生漏洞,確保兒少性剝削被害人與一般性侵害被害人享有同等之司法近用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兒少性剝削被害人,解決他們可能面臨的揭露困境和司法近用權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保兒少性剝削被害人與一般性侵害被害人享有同等之司法近用權;疑慮:特別法之罪應於各該法律中明定,不直接適用刑法該項增訂規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法律適用和權益衡量的問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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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徐富癸、陳培瑜等19人,行政院研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增訂對未成年人犯妨害性自主相關罪章者,於被害人滿二十歲前之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惟該修正草案說明指出,特別法之罪應於各該法律中明定,不直接適用刑法該項增訂規定。鑑於本條例規範之犯罪行為(如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等),其侵害法益之嚴重性與被害人面臨之揭露困境,與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無異,甚至更為嚴峻,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行政院研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增訂對未成年人犯妨害性自主相關罪章者,於被害人滿二十歲前之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惟該修正草案說明指出,特別法之罪應於各該法律中明定,不直接適用刑法該項增訂規定。鑑於本條例規範之犯罪行為(如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等),其侵害法益之嚴重性與被害人面臨之揭露困境,與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無異,甚至更為嚴峻。
為避免法律適用產生漏洞,並確保兒少性剝削被害人與一般性侵害被害人享有同等之司法近用權,爰參考《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修正草案精神,增訂本條。規定犯本條例第四章之罪者,其追訴權時效於犯罪成立之日至被害人滿二十歲以前所經過之期間,不予計入。(增訂條文第五十三條之二)
提案人:林宜瑾 徐富癸 陳培瑜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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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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