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增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十三條之二,規定犯本條例第四章之罪者,其追訴權時效於犯罪成立之日至被害人滿二十歲以前所經過之期間,不予計入。目的是避免法律適用產生漏洞,確保兒少性剝削被害人與一般性侵害被害人享有同等之司法近用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兒少性剝削被害人,解決他們可能面臨的揭露困境和司法近用權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保兒少性剝削被害人與一般性侵害被害人享有同等之司法近用權;疑慮:特別法之罪應於各該法律中明定,不直接適用刑法該項增訂規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法律適用和權益衡量的問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