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配合提繳退休金,且金額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的3%,以提高勞工退休金,保障退休生活。該修正案旨在增加勞工退休金,解決勞工退休後經濟保障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勞工退休後有較穩定的經濟來源,解決退休生活無後顧之憂的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四條第一項,新增中央主管機關應配合提繳退休金,且金額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勞工退休金,保障勞工退休後的生活;疑慮:增加雇主或政府財政負擔,可能影響勞動市場或財政規劃。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關注其財政影響和勞動市場效應。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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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3-20,2026-03-2
交付審查2026-03-20,2026-03-2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為提高勞工退休金,政府應配合提繳一定比例之退休金金額,使退休勞工之生活無後顧之憂,爰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明定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二、為提高勞工退休金,確實增加勞工退休後得領取之退休金金額,以保障其生活無後顧之憂,爰修正現行條文第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配合提繳退休金,且其金額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三。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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