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調整勞工資遣費計算方式,改為漸進式增加資遣費發給標準,以反映勞工工作辛勞程度差異;並明定資遣費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五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勞工更公平地獲得資遣費,解決現行計算方式未能反映工作辛勞程度差異的問題;同時明確資遣費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減少爭議。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勞工和雇主,特別是長期服務的勞工和中小企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調整資遣費計算方式為漸進式,及明定資遣費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五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調整資遣費計算方式更公平反映勞工辛勞;疑慮:可能增加雇主成本,影響企業經營。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平衡勞工權益與企業經營成本。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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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6-05,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6-05,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牛煦庭、馬文君、林倩綺、羅智強、游顥、廖偉翔等18人,鑑於現行勞工資遣費計算方式僅單純以工作年資與固定比例計算其金額,並未考量勞工任職久暫之不同情形,恐因無法反映勞工工作辛勞程度差異而有失公允,爰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勞工退休金條例於民國九十三年制定時,以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資遣費制度,其年資補償及失業期間生活保障之功能,已為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失業給付所取代,並予以充分保障為由,適度修正資遣費給與標準,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二、惟資遣費尚具有其他性質,於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時,資遣費乃係保護照顧義務之衍生,對受資遣勞工之離職津貼,具有勞動契約之倫理功能;而在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而勞工被迫離職時,其資遣費之性質又有民事違約制裁之意義。況且現行資遣費計算方式,僅單純以工作年資與固定比例計算其金額,並未考量勞工任職久暫不同情形,無法反映勞工工作辛勞程度之差異,恐有失公允,故應依據勞工工作年資長短,漸進式增加資遣費發給標準,並提高發給上限,以充分評價勞工對雇主之工作付出,及保障勞工權益。
三、另為避免工作年資未足一年以比例計給時計算之繁複,爰修正為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並依比例計給。又有關勞工資遣費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未予特別規定,導致司法實務上就其適用五年或十五年之消滅時效迭有爭議。然而考量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就退休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明定為五年,且退休金與資遣費均以勞工工作年資及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標準及依據,在性質上有相似之處,其消滅時效應予相同之規定,爰明定資勞工遣費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五年。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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