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97710000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6-04-2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候選人消極資格。一方面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重大詐欺犯罪明確納入不得參選;另一方面放寬對輕罪緩刑及行刑權因時效消滅者的參選限制。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使參選限制更符比例原則,既排除重大詐欺者參選,也避免對輕罪、緩刑或刑罰已不執行者過度剝奪參政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有犯罪紀錄者的參選資格及一般選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將重大詐欺犯罪納入不得參選事由,並調整第九款對輕罪緩刑、行刑權時效消滅者的限制。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排除重大詐欺者、使輕罪限制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參政權;疑慮:放寬緩刑及時效消滅者參選恐被質疑降低門檻,重大詐欺認定範圍也須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消極資格同時「加嚴」與「放寬」,可分開檢視兩個方向各自的理由與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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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3-20,2026-03-2
交付審查2026-03-20,2026-03-2
委員會審查2026-04-08
委員會審查2026-04-23
委員會發文2026-04-29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鑑於公職人員肩負公共事務管理與人民付託之信任,其人格廉潔與誠信標準,應高於一般人民。若曾犯重大詐欺犯罪經判決確定,若仍允其參選公職,顯不符民主政治對公職人員誠信與廉潔之要求。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第九款規定,「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其規範目的在於維護候選人之基本品格與社會觀感。惟對於犯罪情節輕微、再犯可能性低,且經法院認暫不執行刑罰即足以達成刑罰目的之受緩刑執行者,以及刑罰因國家長時間未執行,致行刑權罹於時效消滅,國家已不再行使該刑罰權力。若仍一律剝奪其參選權利,恐有過度限制人民參政權之違憲疑慮。為維護公職人員之廉潔與誠信,針對嚴重危害社會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重大詐欺犯罪,明確納入不得參選之規範,並調整對輕罪緩刑及行刑權時效消滅者之參選限制,俾使參政權之限制更符合比例原則,以及憲法保障人民政治權利之精神,兼顧政治廉潔與民主參與之平衡,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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