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96940000

「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6-04-08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教師法修正草案擬補發停聘教師回復聘任後的加給及獎金,解決教師因停聘而遭受的經濟損失,落實勞務給付報酬之精神。現行教師法僅規定補發本薪,忽略其他實質薪資組成要素。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曾經被停聘的教師,解決他們在配合調查期間遭受的經濟損失。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教師、學校或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增訂補發停聘教師回復聘任後的加給及獎金。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教師因停聘遭受經濟損失,應由雇主填補完整待遇損失;疑慮:增加學校或主管機關的財政負擔,可能影響教育資源分配。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教師法修正草案時,應注意各方權益的平衡與財政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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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3-20,2026-03-2
交付審查2026-03-20,2026-03-2
委員會審查2026-04-01
委員會審查2026-04-02
委員會發文2026-04-08

案由

本院委員葉元之、蘇清泉、游顥、廖偉翔等18人,鑒於教師待遇之構成,除本薪外,尚包括具固定給付性質之各類加給與獎金,共同構成教師專業勞務之對價。現行《教師法》對於停聘後經調查無誤回復聘任之教師,僅規定補發「本薪(年功薪)」,忽略了學術研究加給、職務加給及年終獎金等實質薪資組成要素,致使受停聘教師於配合調查期間,即便最終無過失,仍須承擔顯不合理的經濟損失。為落實《民法》勞務給付報酬之精神,並完備教師權益保障機制,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教師之待遇結構具有整體性,學術研究加給及職務加給乃基於其專業資格與職務辛勞所發給,屬於長期穩定之報酬。現行法僅補發本薪,將導致回復聘任之教師領受之報酬與其職位應得之待遇產生落差,損及教師法益。
二、依《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時,受僱人無補服勞務義務,且得請求報酬。教師因行政調查程序遭停聘,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中斷教學,於調查結束確認未受處分並回任時,應由雇主(學校或主管機關)填補其完整待遇損失。
三、停聘乃行政調查中之暫時性處置。倘若調查結果證實教師並無違失,不應由教師個人承擔因制度性職務暫停所產生的薪資缺口。透過增訂補發「加給及獎金」,方能達成實質損害填補之公平原則。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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