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96020000

「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6-04-08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教師法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擬補發教師停聘期間的加給,以保障教師的薪資權益;現行法規僅補發本薪(年功薪),未納入加給。該草案旨在解決教師停聘期間待遇不完整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教師在停聘期間獲得完整的待遇,包括本薪(年功薪)和加給,解決教師待遇不公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教師和學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增列停聘期間加給的補發項目。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教師停聘期間應有完整的待遇保障;疑慮:補發加給可能增加學校財政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關注實施後對學校財政和教師權益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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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3-13,2026-03-1
交付審查2026-03-13,2026-03-1
委員會審查2026-04-01
委員會審查2026-04-02
委員會發文2026-04-08

案由

本院委員葛如鈞、王鴻薇、牛煦庭、張智倫、蘇清泉、顏寬恒、許宇甄等18人,有鑑於教師待遇條例第二條即明定教師之待遇係由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所組成,然而按現行教師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教師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顯然有違公平正義。考量教師停聘事由消滅或經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聘停處分者,係因非可歸責事由而遭停聘,除應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外,理應一併補發加給,以保障教師之薪資權益,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教師待遇條例之相關規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其中本薪(年功薪)及加給之合計構成教師之薪給,以月計之並應按月給付,為經常性給與,並且為教師從事教學與研究工作所獲得之報酬,應予以保障。
二、為保障教師之薪資權益,教師之停聘事由經查證後非可歸責於自身者,應參酌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即便教師於停聘期間無教學與研究之事實,仍應於教師最終回復聘任時,補發該期間未支領之待遇。
三、現行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僅規定教師於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並未考量到加給亦屬於教師薪給之一部分,理應一併補發。爰此,除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外,本修正案增列「加給」為應補發項目,以完備薪資補償制度,並保障教師之薪資權益。

提案人

連署人(11)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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