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陳菁徽、游顥等17位委員提出,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年齡下修至十八歲。提案強調青年自十八歲起即負完全刑事責任與民法行為能力,形成「有責任、無權利」的不對稱。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十八歲青年取得公職選舉投票權,回應其已承擔的法律責任與《青年基本法》促進青年參與的精神。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十八至二十歲青年選民及各級選舉。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選舉權年齡由「年滿二十歲」改為「年滿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權責相符、符合青年基本法精神與國際標準;疑慮:憲法明定二十歲,學界對能否僅以修法下修有不同見解。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援引《青年基本法》作為論據,可注意該法與選罷法在「青年」定義上的銜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