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陳菁徽、游顥等17位委員提出,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選舉權年齡下修至十八歲。提案強調青年自十八歲起即負完全刑事責任與民法行為能力,形成「有責任、無權利」的不對稱。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十八歲青年取得公職選舉投票權,回應其已承擔的法律責任與《青年基本法》促進青年參與的精神。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十八至二十歲青年選民及各級選舉。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選舉權年齡由「年滿二十歲」改為「年滿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權責相符、符合青年基本法精神與國際標準;疑慮:憲法明定二十歲,學界對能否僅以修法下修有不同見解。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援引《青年基本法》作為論據,可注意該法與選罷法在「青年」定義上的銜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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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3-13,2026-03-1
交付審查2026-03-13,2026-03-1
委員會審查2026-04-08
委員會審查2026-04-22
委員會審查2026-05-07
委員會發文2026-05-18
案由
本院委員陳菁徽、游顥等17人,有鑑於我國青年已自十八歲起即負完全刑事責任,並依民法取得完整行為能力,然在現行制度下,仍須年滿二十歲始得行使選舉權,致形成「有責任、無權利」之制度不對稱。為落實世代公平、提升民主參與,並促進民主體制健全發展,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年齡下修至十八歲,以回應社會民意與青年世代之期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有鑑於立法院於109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將成年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即代表十八歲國民在法律上已具完全行為能力,並對自身之行為負起完全責任,《青年基本法》更已於民國114年12月底三讀通過,其中第二條明定青年係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國民,並於相關條文中要求政府積極促進青年公共參與。該法亦規範政府在制訂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鼓勵青年參與決策,建立健全之參與機制,以保障青年表意權與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基此,將選舉權年齡下修至十八歲,方能使青年實質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與其法律上「青年」之定義相一致,更符合直接民主精神及青年參與決策之制度目的。
二、依據國際趨勢觀察,多數民主國家皆已將選舉權年齡設定為十八歲。以鄰近國家為例,日本於2016年6月將投票年齡自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韓國亦於2020年1月由十九歲調整為十八歲。可見十八歲作為公民政治參與的起點,已成為國際民主社會之普遍標準。為使我國制度與全球民主潮流接軌,調降選舉權年齡至十八歲,方能落實世代正義,並強化青年於民主治理中的實質參與。
三、至有關於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亦有法學界學者解釋,其立法意旨係為防止國家剝奪二十歲以上國民之選舉權,而非禁止立法機關透過修法將選舉權擴及十八歲以上之國民。為符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精神,並使權利與義務一致,下修選舉權年齡至十八歲具有明確法理正當性,爰此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有選舉權年齡下修至十八歲。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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