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因體育署已升格為運動部,原組織法已無適用必要;此舉旨在維護法制體系一致性,避免過時法規影響行政運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行政機關權責分工的清楚界定,避免政策溝通與法令適用的混淆;解決「有法無機關」的空殼法規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教育部體育署相關人員及業務範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的廢止;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法制體系一致性,避免過時法規;疑慮:是否會影響體育相關事務的推動或造成行政混淆。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需注意相關法規調整對行政運作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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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6-03-06,2026-03-1
交付審查2026-03-06,2026-03-1
案由
本院委員游顥、廖偉翔等16人,鑑於中央政府已完成運動行政體系之組織調整,原隸屬教育部之體育署業已升格設立為運動部,相關職掌事項已由新設部會承接,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原機關裁撤或改制時,其組織法即失其存在基礎與法位階,無繼續保留及適用之必要,為維護法制體系一致性與明確性,避免重複或過時法規影響行政運作,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強化國家運動政策之整體規劃與專業推動,政府將原隸屬教育部之體育署升格設立為運動部,由該部專責統籌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及國際運動交流等事項,原「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所規範之機關及職掌,亦因組織改制而不存在,依法應進行相應之法規調整。
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機關裁撤或變更時,其組織法規應配合修正或廢止,教育部體育署既升格改制為運動部,原組織法已喪失規範對象,若形式上存續,將形成「有法無機關」之空殼法規,除違反法規體系整體性原則,亦易生適用之混淆。
三、原「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所列職掌事項,已納入運動部法定權責範圍,由相關部會組織法及業務法規加以規範,若未即時廢止該組織法,恐使外界誤認教育部仍保有體育主管權責,影響行政機關權責分工之清楚界定,不利政策溝通與法令適用。
四、因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變革,進行法規體系之整理與更新,未變動人民既有權利義務,亦未涉及政策方向之調整,屬法制上必要且單純之配套作業,有助於維持法制明確性與體系完整性。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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