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
修法中本屆立法院有 31 件修法提案審議中,現行條文可能變動。看修法提案 →
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規範體育署的組織、職權和任務,目的在於明確體育行政機關的權責,以推動體育政策、促進全民體育發展及提升運動競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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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最後異動 2012-02-03・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體育與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運動產業發展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獎助。
三、學校體育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全民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競技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運動設施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職業運動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體育及運動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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