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林淑芬等23人提出,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第九款,排除受「緩刑宣告」者的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理由是緩刑者參政權受限竟長於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評價輕重失衡。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落實憲法第十七條及公政公約第二十五條的參政權保障,避免緩刑者被剝奪參選權,並使限制符合比例與平等原則。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受緩刑宣告者的參選資格及選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第九款,於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尚未執行、執行未畢者中,增訂「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消除評價失衡、保障參政權、符合國際人權規範;疑慮:放寬緩刑者參選是否影響公眾對候選人品格的期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聚焦緩刑單一情形,與民眾黨、陳玉珍等版本可對照放寬範圍寬窄。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